2026職場霸凌防治法正式上路|霸凌的定義和雇主責任說明

2026年7月1日《職業安全衛生法》職場霸凌防治專章正式施行,這是台灣勞動立法十餘年來規模最大的一次調整,也是職場霸凌頭一次有了明確的法定定義、具體的處理程序,以及可落地執行的罰則,過去勞工面對霸凌往往求告無門,公司能選擇沉默或拖延,法律沒有給出任何強制回應的義務,新法上路之後,這個空白正式填上,無論你是雇主、主管,還是每天進辦公室的員工,這套規則從今天起都和你有關,本文根據職安法修正條文、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,以及勞動部相關說明,完整整理所有重點。

職安法職場霸凌防治立法歷程

台灣對職場霸凌的法制化討論其實已有多年,長期以來勞工碰到霸凌只能援引職安法第6條第2項,要求雇主對「職場不法侵害」採取預防措施,但那是行政指導層次的規範,法條本身並未對「霸凌」下定義,也沒有強制調查程序,2024年勞動部勞發署北分署爆發霸凌爭議,讓社會對制度空白的不滿迅速升溫,這成了修法加速的重要背景。

立法院於2025年12月2日三讀通過職安法部分條文修正案,12月19日總統公布,正式新增第22條之1至第22條之3,統稱為職場霸凌防治專章,配套的《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》同步制定,自今日2026年7月1日起施行,這一次的2026職安法修正,將雇主責任從過去的行政指導層次,全面提升為具有強制力的法律義務,違反者最高面臨450萬元罰鍰,且主管機關可按次連續裁處,直到改善為止。

法律怎麼定義職場霸凌?5大要點注意

職安法第22條之1第1項給出台灣法律史上第一個職場霸凌的正式定義,勞工於勞動場所執行職務,因其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,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,持續以冒犯、威脅、冷落、孤立、侮辱或其他不當之言詞或行為,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。但情節重大者,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;讀懂這段定義,重點在5個要件,判斷是否構成2026職場霸凌時缺一不可。

第1要點「職場相關」

也就是霸凌必須發生在勞動場所、且與執行職務有關,依準則說明,勞動場所不只是公司辦公室,外派地點、出差現場、遠距工作的線上空間,甚至透過LINE、電子郵件進行的溝通,都算在內。

第2要點「權勢關係」

行為人必須是公司內部人員,且利用職務或權勢為之,值得注意的是,這裡說的「權勢」不限於上對下的直屬主管,資深員工對資淺員工、甚至多數人對少數人的集體排擠,都可能符合這個要件,此外,保護對象也不限於正式員工,派遣勞工、實習生,只要在該工作場所受指揮監督從事勞動,同樣適用。

第3要點「逾越合理」

行為必須明顯超過業務的必要範圍,若一份工作大家平均1個月才能完成,主管卻要求特定員工3天交出來,就落入了逾越合理範圍的區間,但若整個團隊都被要求趕進度,則是企業的正常運作決策,不算霸凌。

第4要點「具持續性」

霸凌原則上必須是反覆、累積的不當行為,而非單一偶發事件,不過法條但書明確寫道,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,意思是公開的人格羞辱或嚴重的名譽毀損,即便只發生一次,也可能成立。

第5要點「實質損害」

不當行為必須確實造成勞工身心健康受損,實務上不需要附上精神科診斷書才算成立,但若勞工完全無法舉出任何身心受影響的跡象,主張往往較難成立。

職場霸凌情境示範

這裡可以舉幾個具體情境幫助理解,主管在有50人的部門LINE群組裡直接點名批評某員工的報告一無是處,即便批評內容有所根據,選在公開場合進行,仍可能逾越管理必要範圍;另一個例子是,主管不回特定員工的訊息、開會時不給對方發言機會、刻意邊緣化,持續下去就構成社交排斥,而且不需要有任何言語攻擊,過去有人曾提出「同事訂雞排沒揪我是否算霸凌」,律師的判斷是,訂便當這件事本身通常不屬於執行職務範疇,偶爾的遺漏不算,但若主管利用職務之便反覆、刻意跳過特定員工,並造成敵意的工作環境,就可能落入社交排斥的範圍。

職場霸凌6種具體行為說明

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2條進一步列出認定時可綜合審酌的行為類型,幫助釐清哪些言行屬於霸凌的範圍。

最後一款是概括條款,涵蓋所有與前五款性質相類的行為,意思是就算某個行為沒有被明確列出,只要本質類似,仍可能被認定。

群組或私聊訊息是相當明顯的霸凌構成要點
群組或私聊訊息是相當明顯的霸凌構成要點

雇主的義務與責任?

職安法這次修正的核心設計之一,是按事業單位規模把義務分成不同層級,規模越大、義務越重。

僱用10人以上

必須設置職場霸凌申訴管道,包括專用電子信箱、專線電話、傳真或指定通訊軟體,並在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,申訴專線不能設定為公司總機,也不能與一般對外客服信箱共用,以免第一時間就違反保密義務。

僱用30人以上

除了前一項,還必須以書面訂定職場霸凌防治措施、申訴及懲處規範,並指定專責單位統籌辦理,內容至少涵蓋霸凌樣態及預防措施、教育訓練、申訴及調查處理程序、調查人員資格與利益迴避規定、不公開處理原則、對行為人的懲戒方式以及對惡意虛構事實者的懲戒條款,此外必須成立申訴處理單位,成員至少3人,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。

公司人數不同雇主要設立的霸凌防治管道和制度會有不同
公司人數不同雇主要設立的霸凌防治管道和制度會有不同

僱用100人以上

還需要在受理申訴後15個工作日內組成調查小組,小組成員至少3人,外部專業人士不得少於二分之一,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,內部成員須接受至少3小時的職場霸凌防治教育訓練,外部專業人士可從勞動部建立的職場霸凌調查專業人才資料庫遴選,若當事人不服調查結果提出申復,雇主還需另組申復審議小組,原調查小組成員全部迴避,外部專業人士比例提高至不得少於三分之二。

雇主知悉後必須馬上做

這次修法有一項特別重要的機制,就是「知悉即應採取立即有效措施」,這與過去被動等待申訴才處理的邏輯完全不同,只要雇主知道員工遭受霸凌,不管是透過申訴、他人舉報或媒體報導,都必須立即行動。

因接獲申訴而知悉時,雇主要先參酌申訴人意願,調整相關人員的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,避免霸凌情況再度發生,同時提供或轉介法律諮詢、醫療或心理諮商等資源,接著啟動調查程序,若申訴人有意願,可先嘗試協調,協調不成立時再繼續調查,非因申訴而知悉時,雇主同樣要訪談相關人員釐清事實,告知被霸凌勞工可主張的權益與救濟管道,並依其意願協助協調或申訴,必要時也要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。

通報義務同樣不能省略,雇主受理申訴後,必須在受理翌日起7個工作日內,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網站系統登錄通報,並通知申訴人,整個案件處理完成後,也要在決定作成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再次登錄結果。

調查程序法定時限

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對每個處理階段都訂了時間要求,HR在執行時特別需要掌握這些節點,雇主接到申訴後,申訴處理單位要在1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,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,不受理者須說明理由,受理後100人以上企業在15個工作日內組成調查小組,調查程序本身2個月內完成,必要時可延長1個月,協調期間不計入調查期限,調查報告完成後,申訴處理單位在1個月內作成霸凌成立與否的決定,雇主在決定作成後1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,若當事人不服,可在收到書面通知後30日內提出申復,以1次為限,雇主接到申復後7個工作日內組成申復審議小組處理。

所有申訴、調查與申復的過程及結果,都必須製成執行紀錄並留存3年,以備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查核。

下屬員工義務:申訴人權益保障

被霸凌的勞工方面,法律提供幾個明確的保護,申訴期限是行為終了後3年內,若在職勞工也可選擇在離職後1年內申訴,兩者取較長者,保密義務由所有參與調查的人員共同承擔,當事人身分不得外洩;另外不報復條款則是整套機制的底線,職安法第39條第4項明文禁止雇主對提出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的工作者,予以解僱、降調、減薪或其他不利處分,違反者雇主面臨額外罰則,申訴人可再就報復行為另行申訴。

若被申訴的對象是公司最高負責人,勞工可以直接向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勞工局提出申訴,不需要先走公司內部程序,地方主管機關可請外部專業人士或民間團體協助調查,所謂「最高負責人」不限於公司登記負責人,實質掌握人事、財務、組織控制權的人也包含在內。

如果霸凌者是公司最高負責人可以直接向政府機關申訴
如果霸凌者是公司最高負責人可以直接向政府機關申訴

雇主責任與罰則

2026職安法的罰則幅度比過去大幅提高,違規行為的嚴重性直接反映在裁罰金額上,雇主未依法設置申訴管道或訂定防治規範,可處3萬至75萬元,知悉霸凌卻未採取有效措施,同樣面臨3萬至75萬的罰鍰,若因此導致勞工罹患職業病,罰鍰上限提高至150萬,主管機關並得按次連續裁罰直到改善,最終累計最高可達450萬元,最高負責人本人若經認定有霸凌行為,可處1萬至100萬元的個人罰鍰,這是對個人的裁罰,不由公司代為承擔。

主管機關不需要等到霸凌事件發生才能啟動裁罰,只要稽查時發現公司的制度有缺口,例如10人以上卻沒有申訴管道,或30人以上卻未訂定防治規範,即可依法裁處,屬於預防性質的行政管制。

新舊制比較

職業安全衛生法 · 2026年7月1日施行
職場霸凌防治:新舊制度對照
項目 舊制(不法侵害預防指引) 2026職場霸凌防治法
法律定義 無明確法定定義,僅有7大樣態例示 職安法第22條之1明確定義,5大要件缺一不可
雇主責任 行政指導層次,無強制調查義務 知悉即須採取立即措施,有完整調查期限與通報義務
申訴管道 無強制要求,各企業自行處理 10人以上須設申訴管道,30人以上須設申訴處理單位
調查機制 無法定調查小組規定 100人以上須成立調查小組,外部專業人士至少1/2
老闆霸凌 制度空白,勞工幾乎無管道 可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,最高負責人個人罰100萬
罰鍰上限 最高30萬元 一般最高75萬,情節重大加重至450萬,可按次裁罰
申訴期限 無明確規定 行為終了後3年內,離職後1年內,取較長者
資料整理截至2026年7月1日,以勞動部公告版本及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為依據

勞工遇到霸凌如何自保

遭遇職場霸凌時,最關鍵的事是保留證據,而且盡量及時,不要等到累積到一個程度才開始蒐集,往來的電子郵件、通訊軟體訊息、截圖,都是有效的紀錄形式,日期和當下的情境描述一並記下來,若身心狀況受到影響,盡快就醫並取得診斷或就醫紀錄,在後續調查中會有幫助。

關於錄音,若錄音者是對話中的一方,法院通常不認定為違法取證,但若是偷錄自己不在場的對話,則可能被認定為不法取證,甚至讓錄音在訴訟中失去效力,更可能被法官認為有不當目的,有些人遭遇霸凌後,第一反應是把錄音拿到社群平台上公審,這麼做的風險是讓法院對取證意圖產生疑慮,得不償失。

對話記錄裡要盡量避免情緒化的字眼,讓事實自己說話,遭到霸凌時,與主管或同事的溝通記錄中,主詞、行為、時間、頻率,比感受描述更有證明價值,若被申訴的人正好是公司最高負責人,不需要先走內部申訴,可以直接向工作所在地的縣市政府勞工局提出申訴,申訴後有3年的時效保障。

2026職場霸凌防治法QA

構成職場霸凌防治的5個要件?

職場相關、權勢關係、逾越合理、具持續性、實質損害,5個要件必須同時符合,缺任何一項就無法成立,且需經過正式調查程序認定,不是當事人主觀說了算。

我遇到霸凌要先找公司還是找政府機關?

原則上先走公司內部申訴管道,但若被申訴人是公司最高負責人,可以直接向所在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,不需要先走內部程序。

同事以前霸凌我2026還能申訴嗎?

可以,依準則規定,施行前已發生的霸凌事件,若在施行後提出申訴,依施行後的規定處理,申訴期限為行為終了後3年內,離職後1年內也可申訴。

編輯觀點

台灣法條算是有在慢慢進步的,雖然說此法與性騷擾防治法有一點類似,就是法條機制上立意良好,實際執行面總有一點難度,尤其蒐證這點,對於受害者來說有時候有點難,畢竟霸凌者如果有自覺,他們也會閱讀此法此文;不過總是要持續推出進步,此法更新我個人還是很高興的,雖然筆者並未實際經歷過職場霸凌事件,但身邊聽過的故事、網路消息還是很多。

過去的職場不法侵害預防其實很沒用,本質上就是建議,企業如果選擇不理,最多被輕罰,甚至完全沒有後果,這導致大多數霸凌事件被消化在內部,從未進入任何正式程序;新法簡單來說就是納入真的處罰跟制度,但我覺得很多人還是會選擇摸摸鼻子或者離職,真正良好的職場,沒有性騷擾、尊重性別而且沒有霸凌、歧視,這種還是只能靠民智以及勞資雙方都是正常的,法律一樣只是一個最低標準,並不是達標就是好職場環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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哼力

哼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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