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詐欺犯繳回酬勞就能減刑?最高法院大法庭判定惹議 法務部將修法因應
詐欺犯繳回酬勞就能減刑?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,詐欺犯只要認罪並繳回個人犯罪酬勞即可減刑,若未實得報酬,自白亦可獲優惠,引爆法界與法務部不滿,官方宣布將啟動修法堵漏洞。
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:詐欺犯自白+繳回酬勞可減刑

2024年實施的《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》第47條規定,詐欺犯若在偵查與審判過程中自白,並「自動繳交犯罪所得」,可獲減刑。但關鍵爭議在於——「犯罪所得」是指被害人損失總額,還是被告實際分得的個人報酬?
最高法院大法庭14日做出統一見解,明確指出:「只要繳回實際取得的酬勞,即可減刑;若並未取得報酬,自白本身也符合減刑要件。」
實際案件:詐得51萬、實得7000元,照樣減刑

案件主角劉姓男子曾任詐騙集團一線人員,透過交友軟體與中國女子假交往、真詐財,最終造成兩人受騙,匯款人民幣12萬元(約新台幣51萬元)。但劉實際僅獲7000元報酬,落網後自白並繳回此金額。
一、二審依《詐防條例》第47條予以減刑,判處2年10月徒刑。檢方上訴後,因法律適用見解歧異,轉交大法庭審理。
大法庭理由曝光:「其犯罪所得」僅限個人報酬
最高法院大法庭認為,第47條前段所稱「其犯罪所得」,應限於被告實際取得之個人所得,而非被害人損失總額,亦無需繳交其他共犯之所得。
此外,大法庭強調:
- 若無任何所得,只要偵審過程中持續自白,亦符合法條要件;
- 法院仍應根據行為人角色、繳交比例、與被害人和解努力等,彈性裁量減刑幅度,不代表人人都能自動獲得「對半減刑」。
法務部震怒回擊:判定背離立法原意,將儘速修法

大法庭裁定一出,法務部隨即發表強硬聲明表達遺憾與反對。法務部指出,此見解:
- 罔顧被害人實際損失是否獲得填補;
- 容易導致詐欺犯「只繳少額報酬即輕鬆脫責」;
- 對於鼓勵真誠悔改與償還的立法初衷構成「實質破壞」。
法務部宣布:啟動修法作業,明確規定「犯罪所得」應為被告實際從被害人所獲財產利益,才能獲減刑。
學界與法界分歧:鼓勵自白?還是打詐破口?
本案引發法界兩派激辯:
- 支持者主張:現行解釋可鼓勵嫌犯早日認罪,加速訴訟效率,並合理區分主犯與從犯責任;
- 反對者質疑:此裁定形同「替詐欺犯開後門」,讓共犯結構中「小咖頂罪,大咖脫身」,被害人損失無法獲賠,根本本末倒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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